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46號
CTDV,109,司促,6846,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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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曉鳴 
債 務 人 潘乙萱(原名:潘青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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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