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35號
CTDV,109,司促,6835,202005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5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翁銘偉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王麗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 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9年5月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李王麗玉已於民國109年4月25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 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