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
債 權 人 黎洪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9月2日經商公
字第108535283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
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漢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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