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20號
CTDV,109,司促,6620,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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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梁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23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100年2月
   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7年6月22日後,即未
   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
   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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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