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03號
CTDV,109,司促,6603,202005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劉德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