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
債 權 人 譚裕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LAYUGAN REA DACANAY(芮)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簽名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台端所附之聲請狀漏
未簽名),並陳報債權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現在住所之詳細地
址。
二、請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請求之依據為何?(按約定利
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
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
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再按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203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