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64號
CTDV,109,司促,6364,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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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李小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小鎮於民國107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406元(含本金31,586元
  、利息1,820元)及其中31,586元自民國109年0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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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