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69號
CTDV,109,司促,6169,2020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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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代 理 人 董凱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高慶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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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