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49號
CTDV,109,司促,5849,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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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9號
債 權 人 羅兆洪 
債 權 人 楊啟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俊能曾俊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曾俊能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債務人曾 俊偉住所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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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