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49號
CTDV,109,司促,5849,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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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9號
 
債 權 人 羅兆洪 

債 權 人 楊啟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俊能曾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俊能曾俊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000號)及其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曾勝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謄,並向被繼承人
  曾勝勤生前最後住所法院查明有無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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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