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9號
債 權 人 羅兆洪
債 權 人 楊啟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俊能、曾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俊能、曾俊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000號)及其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曾勝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謄,並向被繼承人
曾勝勤生前最後住所法院查明有無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