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琇琴、梁傳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琇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對梁傳鳳併為請求,倘係併為請求,請並陳
報其身分證字號及可供送達之住址,並釋明債務人二人是否
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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