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31號
CTDV,109,司促,5831,2020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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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琇琴梁傳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琇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對梁傳鳳併為請求,倘係併為請求,請並陳
  報其身分證字號及可供送達之住址,並釋明債務人二人是否
  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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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