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債 務 人 許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帳單所載,結帳日期2006
年12月6 日,上期月結單金額7,870-已繳付金額1,572 ,本
期新增款項1,574 ,其中968 為利息;結帳日期2007年1 月
7 日,本期新增款項124,744 元,1,324 為利息,則債權人
請求逾主文所示計息本金122,452 元(即7,870-1,572+( 1, 574-968) + 115,548 = 122,452)與信用卡申請書合約書摘 要第一條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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