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33號
CTDV,109,司促,4733,2020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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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
 
債 權 人 王上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震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各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 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收受該裁定後,迄 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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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