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謝雅芬
原告與被告杜慧芳即嵊興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薪資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裁判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
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