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佩瀅
相 對 人 楊麗珠即髮騷專業沙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和諧促進協會調解,於民國 109年2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新臺幣(下同) 37,772元,付款方式為109年2月24日給付12,000元,109年3 月24日給付12,000元,109年4月24日給付13,772元。詎相對 人迄今尚有餘款2萬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 調解方案:「低於基本工資資方應補足總計新台幣37,772元 。付款方式:⒈109年2月24日新台幣12,000元。⒉109年3月 24日新台幣12,000元。⒊109年4月24日新台幣13,772元。直 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姓名林維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816帳號0000-000000000。勞資雙方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不得 假藉任何問題要求任何賠(補)償雙達成和解」,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 號0000000000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又相對人尚有2萬元未按約定期限給付,此據聲 請人陳明在卷,徵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工資2 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