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6號
CTDV,108,重訴,13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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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被   告 蘇鄭淑芬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鄭秀容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謝德祥 
      鄭吳茶 
      許鄭存善
      鄭存備 
      鄭有晴 
      鄭光復 
      鄭吉媄 
      鄭全強 
      鄭全凱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陳明預計於何年月日可提出所稱之證據及證人證 詞可信性比較之書狀,以利本院排定下次言詞辯論之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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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