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複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被 告 蘇鄭淑芬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被 告 鄭秀容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被 告 謝德祥 鄭吳茶 許鄭存善 鄭存備 鄭有晴 鄭光復 鄭吉媄 鄭全強 鄭全凱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二、原告應具狀陳明預計於何年月日可提出所稱之證據及證人證 詞可信性比較之書狀,以利本院排定下次言詞辯論之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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