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37號
CTDV,108,訴,737,2020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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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夏珠 
      林勁柏 
      林挺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雄 
被   告 何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 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對被上訴 人何來彬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經核上訴人就此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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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