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9號
CTDV,108,訴,189,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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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蕭文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銘全間108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1,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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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