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蕭文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銘全間108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1,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