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聲請人即債 陳柄坊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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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法 林志揚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9
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
查,聲請人名下無保險契約,需與配偶共同扶養三名未成年
子女;另查,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消債更字第190 號裁定雖
認其每月平均平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5,855元,然據債務
人之陳報及本院查詢最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聲請人之平均所得自107 年後降至31,714元,108 年更僅
有29,212元,以上有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
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郵政存簿交易明細查詢、108 年
7-12月薪資查詢表、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準此,本院認
應以聲請人最近一年每月均之收入29,212元認定聲請人還款
能力,較能反映實際收入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6 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3,000 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尚有台灣人壽保險契約
,惟聲請人已將該契約之解約金分期攤算於每期之清償
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高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聲請人需與配偶共同負擔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本
院認聲請人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應以23,579元為限。(
計算式:15,719x3/2=23,579元)
(三)綜上,聲請人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 第
2 款規定,即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
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
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更生方案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 6年清償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189元 19.5% 585元 42,120元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1,368元 41.26% 1,238元 89,136元 3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6,302元 31.17% 935元 67,320元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753元 8.07% 242元 17,424元 加總 1,239,359元 100.00% 3,000元 216,000元 清償成數 17.428% (貨幣單位:新臺幣)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
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