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華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 ,5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 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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