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游佳蓁
游家柔
共 同
兼法定代理 陳怡伶
人
原 告 游福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被 告 陳玉佳
黃哲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蕭乙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7年度補字第327號),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病患游宇光(下稱病患)自民國99年起因肝旁水瘤至林口長 庚醫院為引流治療後,即定期追蹤檢查,於105年複診時發 現該水瘤有變大現象,考量居家鄰近就醫之便,乃轉診至被 告醫院進行後續處理。病患於106年2月27日經被告醫院腸胃 科醫師高崧碩診療結果,認有「肝16公分囊腫(hepatic cysts. with the largest one 16cm.」情事,擬安排進行 引流手術,病患遂於同年3月6日住院評估,經核磁共振、腹 部超音波檢查後,於同年3月8日出院,並安排由被告醫院一 般外科即被告陳玉佳醫師進行後續治療。因被告陳玉佳醫師 懷疑病患係肝腫瘤,於未針對病患所患「巨大、出血性肝囊 腫」病況,詳細說明各種可能術式、優缺點以供病患選擇之 情況下,逕建議施行風險較高之「超音波導引肝穿刺」,病 患復於同年3月28日再度入住被告醫院,嗣於同年3月30日由 被告黃哲勳醫師執行「sono guided liver biopsy(切片)
」檢查(下稱系爭穿刺檢查)。
㈡病患於系爭穿刺檢查過程中即出現身體不適、四肢冰冷、臉 色發紺、血氧濃度下降,疑有休克現象,雖旋進行電腦斷層 血管攝影,然未發現有急性出血情事,被告陳玉佳醫師於同 日近5時許安排病患進行抽血檢查,亦排除其有心肌梗塞症 狀,因病患於同日7時許呈現更加休克、血氧濃度不到百分 之80乙情,被告陳玉佳醫師在疑似氣胸臆斷下,為病患插氣 管內管並轉送加護病房治療,同日晚上10時許,雖會診心臟 外科吳介任醫師並施作葉克膜手術、給予抗凝血劑輸液治療 ,然病患仍因生命徵象不穩定,持續多日於加護病房接受檢 查及症狀治療,被告等對於病患住院期間之病況所為判斷, 包括心臟問題、肺拴塞、癌症等原因,皆無法被證實,所為 相關處理亦無法改善病況,直至同年4月11日,病患因血壓 急速下降,被告陳玉佳醫師始懷疑病患腹部出血而實施電腦 斷層檢查,然已延誤治療達12日,病患於同年4月13日實施 手術剖腹探查結果發現,腹內有3,000c.c.血水及血塊,且 囊腫內有1,300c.c.,清除血塊過程共失血50,000c.c.,輸 血濃縮紅血球100單位、冷凍血漿100單位,術後病患已呈瀕 死狀態,產生「compartment syndrome(腹腔腔室症候群) 」、「DIC(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等惡化因素,病患嗣於 同年4月14日凌晨死亡。
㈢被告陳玉佳醫師未採內科胃腸科高崧碩醫師於門診建議之「 引流治療」,而先採行風險較高之「超音波導引肝穿刺」, 無非因「懷疑肝腫瘤」所為之臆測,然依病患於106年3月28 日住院前可供被告陳玉佳醫師診斷之106年3月10日由梁慧隆 醫師所為檢查超音波報告顯示,均未見有惡性表徵,僅有在 膽囊發現「mural nodule」,且更精確之MRI檢查報告亦未 有同樣或類似發現,則被告陳玉佳醫師何以為肝腫瘤之臆斷 ,若係懷疑係肝腫瘤之惡性病變,在病患已有巨大、出血性 囊腫之情況下,何以未進行開窗手術以取得組織切片,反而 逕採出血風險較高之系爭穿刺檢查處置,被告陳玉佳醫師所 為臆斷及建議之處置違反醫療常規。復參病患於實施系爭穿 刺檢查前之血紅素為正常數值15.5,穿刺後下降至10.4及合 併休克徵象,被告陳玉佳醫師未考慮係因穿刺片導致病患腹 內出血即逕認為氣胸、肺拴塞,容有疏失,再細觀病患之病 歷紀錄,早於同年3月30日護理過程記錄即記載:「…〈右 腹側穿刺〉傷口,敷料外觀靜、檢視及膚:雙耳及四肢末稍 及足底發紺、背部皮膚淡紫,右後腰彭出…」等語,及依病 患於106年4月1日、4日之血紅素(HGB)檢查資料,早有多 次異常變化,包括於同年4月1日降至10.4,再於同年4月4日
降至8.5(同日生化值檢驗BUN 30,CREA 1.23亦呈現脫水狀 態)等情,然此期間,被告陳玉佳醫師所為醫療處置除不斷 輸血外,並未針對疑似出血現象進一步安排檢查及評估,是 被告陳玉佳醫師未能確認病因、及早注意可能是內部出血之 檢驗結果情況下,仍未進行適當檢查加以確認,即逕自排除 腹部出血之可能性,仍持續以原先肺拴塞臆斷而為葉克膜併 與抗凝血劑治療,更加惡化出血狀況,顯有應注意、能注意 而未注意之過失,致病患錯失及時針對疑似腹部出血治療處 置之機會,聽任其出血狀況持續發生,終因惡化而死亡,顯 見被告陳玉佳醫師顯已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過失,且與病患死 亡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
㈣復以,被告黃哲勳醫師於106年3月30日為病患執行穿刺檢查 ,該日病程紀錄雖記載「…於術後15分鐘發生發紺(cyanos is)及低血氧,立即施行CTA(電腦斷層),並未顯示急性 顯影劑外溢現象(active contrast extravasation)」、 檢查報告內容雖記載「…,無初始併發症(no initial complication),但15分鐘後產生發紺及SaO2降至百分之85 之現象,立即施行CTA無急性腹部出血,送回病房前血氧濃 度已達百分之99(SaO2)」等語,然上述記錄皆為被告黃哲 勳一人記載,是否可採,不無疑問,遑論遍查病歷,並無該 日影像學檢查檢查報告,被告指稱於同日16時16分安排之電 腦斷層血管攝影之報告為被告撰寫,且參酌護理過程記錄記 載,病房接班時尚須藉由血氧機接病患返回病房,斯時病患 指尖血氧濃度為百分之85,自此即惡化下降至需進行氣管插 管及葉克膜處置,加以,當日進行系爭穿刺檢查時,在穿刺 針管尚留存於體內未拔除時,病患即已出現身體不適、四肢 冰冷、臉色發紺、血氧濃度下降等現象,顯然被告黃哲勳醫 師於穿刺時,已造成病患之身體傷害,卻怠於為術後併發症 處理,已違反術中及術後併發症處理之注意義務,而醫療過 失係一持續過程,每一症狀之處置或不處置皆會因骨牌效應 ,是被告黃哲勳於執行系爭穿刺檢查時,因疏失致病患身體 傷害,卻怠為術後併發症處理,致病患死亡,其疏失行為與 病患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㈤原告陳怡伶為病患之配偶,原告游佳蓁(98年1月22日生) 、游家柔(100年7月13日生)為病患之女,原告游福仁為病 患之父,因被告陳玉佳、黃哲勳前揭醫療過失致死之行為, 受有損害,精神上痛苦不堪,且原告陳怡伶於65歲後難以再 投入職場賺取收入,於病患過世後,為打理家務及處理病患 所留士銘機械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事宜,已自環保局離職,迄 今尚負債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房貸4,200,000元,
另原告游福仁已78歲、無工作收入,於99年中風後,迄今需 看護照料起居,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名下資產尚設定 6,000,000元之抵押債務擔保,前情顯見原告游福仁、原告 陳怡伶於65歲後均無法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因被告 陳玉佳、黃哲勳醫師為被告醫院之受僱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2條第1項、第2 項、第194、民法第1116條、第1116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3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陳玉佳醫師於施行穿刺檢查前,對 病患「巨大、出血性肝囊腫」病情,未能實質詳細說明各種 可能之術式、優缺點供病患選擇,而被告黃哲勳醫師於執行 系爭穿刺檢查時,使病患發生「發紺、低血氧」並持續惡化 ,且除未能於術後證實究屬於手術同意書所記載之何種風險 外,亦未能即時有效遏止併發症之擴大,造成病患死亡,顯 被告醫院對病患死亡,有可歸責事由,被告醫院既與病患成 立醫療契約,被告陳玉佳、黃哲勳醫師為其履行輔助人,因 渠等提供之醫療給付,有可歸責事由而為不完全給付,損害 病患之健康、生命權,於病患死亡後,上開醫療契約法律關 係由原告4人繼承,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請 求被告醫院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原告同時主張契約責任、侵 權責任之請求權,請求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 ㈥綜上,原告陳怡伶、游佳蓁、游家柔、游福仁除請求賠償精 神慰撫金依序為1,5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 、1,000,000元、原告陳怡伶另請求被告賠償為病患支付醫 療費用119,381元、喪葬費用582,000元外,原告4人另請求 被告賠償扶養費,依105年高雄市男性、女性簡易生命表, 自原告陳怡伶65歲退休後,計至病患平均餘命75.72歲,尚 得請求10.72年之扶養費用,另原告游佳蓁、游家柔距20歲 成年日則分別尚有11年又9月、14年又3月,依行政院公布 105年高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0,000元,經霍夫曼計算法 核算後,依病患應負擔之扶養義務分別為3分之1、3分之2、 3分之2計算,原告陳怡伶、游佳蓁、游家柔分別請求被告賠 償扶養費682,752元、1,476,448元、1,718,683元;另就原 告游福仁請求扶養費部分,因原告游福仁現年已逾內政部公 布宜蘭縣男性平均餘命76.8歲,爰主張以9.98年計算,再以 每月所需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平均計28,336元,經霍夫曼計 算法核算後,依病患應負擔扶養義務為2分之1計算,請求被 告賠償扶養費1,376,353元。
㈦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怡伶2,88 4,133元、原告游佳蓁2,476,488元、原告游家柔2,718,683 元、原告游福仁2,376,35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病患前於105年10月31日至被告醫院腸胃科高崧碩醫師門診 ,主訴「因右葉肝臟囊腫,曾至林口長庚醫院接受手術,10 多年前曾接受膽囊切除手術,右上腹已間歇性疼痛持續2至3 年」等語,高崧碩醫師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檢查,檢查結果顯 示病患肝臟有19.2公分巨大囊腫,並有許多小囊腫占據右側 肝臟,高崧碩醫師於同年11月17日門診時乃建議入院接受肝 臟囊腫引流手術,惟斯時病患未依安排時間入院。病患於10 6年2月27日回診時,因其肝臟腫瘤未改善,高崧碩醫師乃安 排其住院擬接受肝臟囊腫瘤引流。病患於106年3月6日入住 腸胃科病房後,翌日會診被告陳玉佳醫師,病患向被告陳玉 佳醫師主訴「因肝臟囊腫曾至林口長庚醫院接受肝臟囊腫開 窗手術,但於手術3年後肝臟囊腫再次復發,且囊腫快速成 長,近年長期右上腹有沈重感」等語,被告陳玉佳醫師與被 告黃哲勳醫師討論後,為確認此次肝臟囊腫之性質,乃建議 於同年3月8日進行超音波及核磁共振檢查。病患於同年3月 24日至被告陳玉佳醫師門診時,提供林口長庚醫院之病理報 告,該報告顯示為「Biliary cysts(膽管囊腫)」及「 Biliary microhamartoma(微小錯構瘤)」,另參病患於10 6年3月8日之腹部核磁共振、上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顯示 病患「肝臟右葉巨大囊腫(21cm)出血及數個2至6公分大小 不一之肝臟囊腫」、「a huge cystic lesion(19cm) withsuspicion of a mural nodule(肝臟19公分巨大囊腫 內壁尚有一個結節)」,及考量病患所患肝囊腫於術後3年 再復發、復發之囊腫巨大及囊腫內壁尚有一腫瘤,被告陳玉 佳、黃哲勳醫師均懷疑非單純之肝臟囊腫,為鑑別該囊腫是 否為良性或惡性,被告陳玉佳醫師與病患討論後,乃建議病 患進行穿刺檢查,以利後續治療,病患嗣於於同年3月28日 自行步行入院,被告陳玉佳醫師遂向病患說明檢查原因、檢 查過程、麻醉方式、檢查風檢、成功率及注意事項,經病患 瞭解同意後於當日親自簽立放射線部檢查治療同意書及說明 書,被告陳玉佳醫師於游宇光進行穿刺檢查前一日亦給予衛 教說明,且病患於同年3月30日進行穿刺檢查前,協助醫師 吳修福亦向其解釋檢查及治療過程、目的、結果及可能風險 ,並經病患同意後始進行穿刺檢查。
㈡被告黃哲勳醫師因考量腫瘤特性,特別採用coaxial needle 穿刺法,僅須穿刺肝臟一次即可取得多部位組織,亦可減少 因多次穿刺而出血之機會,系爭穿刺檢查取得懷疑腫瘤兩處
不同部位共4片切片,同時抽出約10ml黑色囊腫液體分析, 穿刺過程順利,且病患生命徵象穩定(血壓約128-145/00-0 0mmHg、血氧SaO2約90-99%),過程中意識清楚可交談,無 任何不適。系爭穿刺檢查於同年3月30日下午3時50分許結束 後,同日下午4時5分、11分許,吳修福醫師因發現病患有血 氧下降至82%、四肢發紺、血壓一度下降至93/52乙情,乃 立即增加氧氣濃度並給予生理食鹽水灌注後,病患血壓即恢 復正常,被告黃哲勳醫師旋於同日下午16時16分許,安排病 患進行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惟未發現病患有出血情形, 且病患經氧氣給予後,其血氧即回復至97%、血壓144/71、 心跳99/min,其病況穩定後,始由住院醫師陪同返回病房, 是原告稱被告黃哲勳醫師於病患病情變化後未為相應處置、 怠於為術後併發症處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㈢病患於106年3月30日下午4時40分許返回病房後,經監測心 跳為101/次、呼吸20次/分、血壓129/84mmHg、使用氧氣100 %、指尖血氧85%,因病患於進行系爭穿刺檢查後曾短暫生 命徵象不穩定,被告陳玉佳醫師乃於同日下午4時53分許探 視病患,病患除表示穿刺部位不舒服外,無其他異常,被告 陳玉佳醫師乃安排病患進行抽血及理學檢查,經抽血檢查結 果,血紅素無明顯減少情事,且其於同日下午17時後,血氧 均維持在95%以上。病患突於同日下午19時許主訴呼吸困難 、口乾舌燥,並有乾咳、全身冒冷汗,且指尖血氧往下降、 意識改變等情,乃立即執行置入氣管內管,因病患病況不穩 且血氧未加改善,即緊急轉往加護病房接續治療,於加護病 房治療期間,因給予純氧治療結果,血氧遲未改善,於同日 22時10分會診心臟外科吳介任醫師師後,依抽血檢查結果為 D-dimmer> 00000ng/ml(正常值:< 500ng/ml)、心臟超音 波檢查結果顯示其右心室變大且血氧濃度低下,懷疑為肺拴 塞,經家屬同意後為病患置放葉克膜(ECMO)。翌日(同年 3月31日),病患病況較為穩定,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除顯示 心臟略為擴大外,無明顯大面積肺主動脈拴塞,因心臟超音 波檢查結果顯示其右心室擴大、收縮不佳,無法排除肺拴塞 之可能,乃持續給予輸液治療並給予抗凝血藥物。病患經積 極照護結果,病況趨穩、升壓劑逐漸調降、血氧逐漸改善, 106年4月4日血紅素(HGB)雖略降至8.5,然其外觀並無明 顯出血現象,生命徵象穩定,亦無低血壓或心跳加快情事, 且腹圍為122公分與前日相較無明顯增加,臨床上評估應無 腹內出血之可能,況病患自106年4月6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 ,均無需紅血球輸血即可維持穩定之血紅素。
㈣詎病患於106年4月11日下午3時許,血壓突由136/ 88mmHg下
降至75/44mmHg、血紅素(HGB)亦由9.0降至5.2,且腹部鼓 脹,經輸血、輸液急救後,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其胸腔及 腹腔均無明顯出血,惟腹中有含血之腹水,為探查出血原因 ,乃續進行血管攝影檢查,結果顯示肝臟右下方異常動脈斷 端、動靜脈交通支、不正常結節出血,乃立即執行血管拴塞 術止血並大量輸血、使用升壓劑,然因血液蔓延至腹腔,增 加腹腔壓力將橫隔膜往上頂至肺部,壓迫肺部以致無法擴張 進行氣體交換(即腹腔腔室症候群),故血氧濃度無法改善 ,被告陳玉佳醫師乃緊急置入2個引流管減少腹腔內壓力, 病患血氧濃度雖因此改善進步至100%,然血壓仍不穩定, 被告陳玉佳醫師因上情,及考量病患腹腔腔室症候群亦趨明 顯,且出血血塊可能引起感染導致敗血症、巨大肝臟囊腫壁 腫瘤是否再度出血無法預期,及106年4月13日上午生命徵象 穩定、毋須使用升壓劑等情,乃向病患家屬建議進行剖腹探 查清理血塊及切除肝臟囊腫手術(下稱系爭手術),並向家 屬解釋手術風險及可能之併發症,並告知最大風險係病患凝 血狀況不佳、手術中可能出血不止,經家屬理解及簽署手術 同意書後,於同年4月13日為病患進行上開手術,手術中切 除腫瘤並送化驗,然病患出血徵象明顯,大量輸血仍無法改 善,於同年4月14日凌晨去世。
㈤原告4人各項請求均無理由,蓋被告3人並無過失,且除精神 慰撫金金額顯屬過高外,其中就醫療費用費用,病患係因自 身疾病有至被告醫院就診之必要,不得請求賠償;喪葬費部 分,原告陳怡伶所提僅為估價明細、眾多項目均非屬必要, 另原告游福仁係因自身疾病而有醫藥及看護費用支出,與本 案無涉,自不得以此請求賠償扶養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107年度醫字第10號卷,下稱醫卷,醫 卷一,第16至17頁本院整理、第21至22、140至145頁原告意 見、第30至36頁被告意見):
㈠病患為44歲男性,於105年10月31日至被告醫院腸胃科高崧 碩醫師門診就診,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檢查,檢查結果顯示肝 臟有19.2公分大腫瘤,並有小囊腫佔據右側肝臟。於106年2 月27日安排住院擬接受引流手術,於106年3月6日住院。於1 06年3月8日接受磁振造影、腹部超音波檢查後出院,一般外 科即被告陳玉佳醫師為其安排後續門診。
㈡病患於106年3月8日腹部磁振造影顯示「肝臟右葉巨大囊腫 (21cm)出血及數個2至6公分大小不一之肝臟囊腫」、上腹 部超音波報告顯示「a huge cystic lesion(19cm)with
suspicion of a mural nodule」、「echogenic GB polyp( s)(4-7mm)without gallstone(s)or biliary dilatation」 。
㈢被告陳玉佳醫師建議進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及切片」檢查 ,病患於106年3月28日再度住院,由放射線部被告黃哲勳醫 師執行。穿刺檢查於106年3月30日下午近3時50分許結束。 吳修福醫師於下午4時許,發現病患血氧下降至82%、四肢 發紺、血壓一度下降至93/52情形,吳修福醫師以增加氧氣 濃度並給予生理食鹽水灌注,使病患血壓恢復正常。依21: 00轉入加護病房之護理記錄,右腹側穿刺傷口,敷料外觀靜 、檢視及膚:雙耳及四肢末稍及足底發紺、背部皮膚淡紫, 右後腰彭出。106年3月31日接受電腦斷層檢查。 ㈣病患於106年4月11日下午3時許,血壓突由136/ 88mmHg下降 至75/44mmHg、血紅素(HGB)亦由9.0降至5.2,且腹部鼓脹 ,經輸血、輸液急救後,以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其胸腔及腹 腔均無明顯出血,惟腹中有含血之腹水,乃續進行血管攝影 檢查,結果顯示肝臟右下方異常動脈斷端、動靜脈交通支、 不正常結節出血,乃立即執行血管栓塞術止血並大量輸血、 使用升壓劑。
㈤被告陳玉佳醫師於106年4月13日進行剖腹探查清理血塊及切 除肝臟囊腫手術,手術中切除腫瘤並送化驗,術後病患呈瀕 死狀態,產生「compartment syndrome(腹腔腔室症候群) 」、「DIC(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等惡化因素,於同年月 14日凌晨死亡。
㈥原告游福仁、陳怡伶、游佳蓁、游家柔分別為游宇光之父、 配偶及長女、次女。
四、本件爭點:
㈠病患於106年3月8日之上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顯示之結節係 在肝臟19公分囊腫內或膽囊內?又陳玉佳醫師建議病患進行 「超音波導引肝穿刺」,有無足以懷疑腫瘤為惡性之依據? 建議進行此手術有無違反醫療常規?其目的是否為鑑別囊腫 良性或惡性?相較於「直接引流或手術」,是否增加病患之 不同風險?是否須告知病患?
㈡被告黃哲勳醫師為病患執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及切片」檢 查過程,有無違反醫療常規?病患出現身體不適、四肢冰冷 、臉色發紺、血氧濃度下降等現象,係於檢查中或檢查結束 後?黃哲勳醫師所為處理,有無違反醫療常規? ㈢病患於106年3月30日下午4時許,是否有突發性低血壓及低 血氧徵象或有出血情形?被告黃哲勳醫師對病患進行電腦斷 層血管攝影檢查,處理方式有無違反醫療常規?
㈣被告陳玉佳醫師、黃哲勳醫師及被告醫院自病患於106年3月 30日進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迄至106年4月11日以電腦 斷層、血管攝影檢查發現肝臟腫瘤出血,期間12日之檢查有 無違反醫療常規?有無怠於檢查及處置?有無錯失及時對腹 部出血治療處置之機會?其中,106年3月30日護理記錄記載 右後腰彭出,是否係腹部逐漸變大?是否因腹內出血所致? 又106年4月1日血紅素為10.4,4月4日為8.5、生化值檢驗BU N30、CREA1.23,是否可認病患有出血情形? ㈤病患於進行剖腹探查手術前,是否於106年4月11日已發生腹 腔腔室症候群?病患死亡是否為腹腔腔室症候群及瀰漫性血 管凝血等惡化因素所致?發生原因為何?
㈥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金額以若干為正當?五、經查:
㈠上開爭點事項經兩次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可知鑑定意見認為:⑴病患於106年3月8日之上腹部超音波 檢查報告(見醫卷一第69頁),顯示之結節(nodule)形態 係位在肝臟囊腫內,因病患之前在林口長庚醫院病理切片報 告顯示為膽道微小過誤瘤,臨床上無法排除轉變為惡性腫瘤 可能(有無肝硬化或肝門脈高壓非惡性轉變之危險因子), 故被告陳玉佳醫師建議進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待確認 良性、惡性後,再決定單純引流手術或肝臟切除手術,此決 定符合醫療常規,與體外直接引流風險相似;⑵被告黃哲勳 醫師以軸針方式為病患執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及切片」, 並依標準監測病患生命徵象,檢查過程,無違反醫療常規, 檢查結束後病患出現身體不適、四肢冰冷、臉色發紺、血氧 濃度下降等現象,被告黃哲勳、訴外人吳修福醫師所為生理 食鹽水灌注、提供氧氣供給量處理,無違反醫療常規;⑶病 患於106年3月30日下午4時許,有突發性低血壓及低血氧徵 象或有出血情形,被告黃哲勳醫師對病患進行電腦斷層血管 攝影檢查(CTA),此檢查對於出血速度在0.3毫升/分以上 出血情況可達九成準確率,被告黃哲勳醫師以此方式排除肝 臟或血管立即性出血可能,無違反醫療常規,且穿刺後4小 時血紅素為15.5g/dL,與入院時相同,穿刺後6小時血紅素 為17g/dL,均屬正常範圍;⑷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雖未見 血栓,但病患身高體重指數(BMI)超過35,屬重度肥胖病 人,經會診心臟外科醫師,血液檢查結果之D二聚體(D-d imer)大於10000ng/mL,血氧飽和度低下,心臟超音波顯示 右心室肥大,為肺栓塞高風險,有突發性呼吸窘迫,經插管 治療無法改善血氧狀況,有大出血風險,醫師給與低風險之 抗凝血劑,且病患經給與100%氧氣治療,動脈血氧仍降至71
%,血氧飽和度未改善,置放葉克膜符合醫療常規;⑸病患 於106年3月30日進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迄至106年4月 11日以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發現肝臟腫瘤出血,期間12日 之檢查符合醫療常規,病患生命徵象穩定、腹圍無明顯變化 ,106年4月6日至10日期間,逐漸停止升壓劑使用,亦無需 輸血,無證據證明持續腹內出血,且因腹部為密閉空間,若 持續出血,除需藥物及大量輸血外,腹圍會持續增加;⑹病 患血紅素於106年3月30日肝穿刺後15.5g/dL,至106年4月4 日降至8.5 g/dL,可能因葉克膜置放導致血液容積稀釋、大 量輸液、骨髓及肝臟造血功能受損、溶血、穿刺後出血、血 球破壞、管路置放處滲血、營養不良、造血功能不佳等,屬 重症病人常見情況,無法以血壓忽高忽低判斷腹內出血;⑺ 病患於106年4月5日經胸部X光檢查發現兩側肋膜積水,106 年4月6日進行引流出3360mL棕黑色液體,之後病患生命徵象 穩定,血紅素維持9至10g/dL;⑻106年3月30日護理記錄記 載右後腰彭出,可能係肝臟巨大囊腫造成腫塊效應,倘係出 血造成,通常數日後皮膚顏色呈現大片瘀青且腹圍會逐漸增 加、生命徵象亦會逐漸惡化,然病患於106年4月11日前皮膚 無大片瘀清、腹圍無逐漸增加,106年3月30日腹部電腦斷層 掃瞄結果亦無出血情形;⑼病患於106年4月11日16:00突然 血壓下降及腹部明顯股脹,經血管攝影檢查顯示肝臟右下葉 異常動脈斷端合併動靜脈交通(AP Shunt)及肝臟腫囊結節 處不正常出血,故出血原因有可能為肝腫瘤出血;⑽106年4 月11日17:17測得腹內壓力為14mmHg,應稱為腹內高壓,可 能為腹腔內出血所致(病患無外傷、感染、腸阻塞、胰臟炎 之證據),於106年4月13日手術前演變為腹腔腔室症候群, 腹內器官皆可能受損,肝臟受損係因腹內壓力上升,血液及 淋巴受壓迫,無法順利回流心臟,且累積液體造成組織腫脹 ,情況惡化,因凝血因子消耗、肝臟血流不足,導致手術時 已發生瀰漫性血管凝血(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故手術中出血高達50,000mL,病患因此死 亡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8日衛部醫字第1081668521 號函所附第0000000號鑑定書、109年3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 661435號函所附第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可考(見醫卷一第 166至第199頁、醫卷二第51至86頁),堪信為真。 ㈡本件最重要爭點為病患何時不正常出血及原因之問題。由上 開鑑定意見⑼、⑽可知,造成病患發生腹腔腔室症候群、瀰 漫性血管凝血,最終大量出血致死之直接原因為於106年4月 11日16:00肝臟腫囊結節處不正常出血,導致腹內壓力升高 ,而出血原因有可能為肝腫瘤出血等情,載於第0000000號
鑑定書第10頁(見醫卷二第61頁)。出血原因並非有何肝惡 性腫瘤破裂、置放葉克膜云云(見醫卷一第237頁),附此 敘明。
㈢原告雖主張肝腫瘤可能於106年3月30日穿刺術後緩慢滲血, 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無法完全排除出血可能,當時僅發生 低血氧,直到106年4月11日腹內高壓才到臨界點云云(見醫 卷一第238頁、醫卷二第94、98頁)。然從上開鑑定意見⑵ 、⑶可知,被告黃哲勳醫師於106年3月30日執行「超音波導 引肝穿刺及切片」時無任何異狀,穿刺後4小時、6小時血紅 素均屬正常範圍,以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排除肝臟或血管 出血可能之處置,亦無違反醫療常規等情,載於第0000000 號鑑定書第7至8頁(見醫卷一第173至174頁),復有被告黃 哲勳醫師之106年3月30日檢查報告、護理人員製作之護理過 程紀錄、檢驗人員製作之血紅素檢驗報告、當日出院病摘各 1紙可考(見107年度審醫字第8號,下稱審醫卷,第120、12 4、128頁、病歷卷第57頁),是難認穿刺造成病患肝腫瘤立 即性出血。且從上開鑑定意見⑸可知,自106年3月30日穿刺 後,至106年4月11日發生不正常出血前,期間12日病患生命 徵象穩定、腹圍無明顯變化,無證據顯示持續出血,與如持 續出血情形不符等情,載於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9頁(見醫 卷一第175頁)、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9頁(見醫卷二第60 頁),復有106年4月3日至106年4月9日成人加護病房特殊護 理紀錄顯示腹圍均在122至126公分間波動之紀錄1份可考( 見審醫卷第140至152頁),雖無106年3月31日至106年4月2 日腹圍紀錄可資比對,然從有紀錄之數據難認病患有何持續 出血之情形,亦早已逾原告主張應連續觀察24小時之期間云 云(見醫卷二第94至95頁)。
㈣又從上開鑑定意見⑹、⑻可知,病患血紅素下降可能係葉克 膜置放、重症病人造血功能不佳等原因所致,106年3月30日 右後腰彭出則可能係肝臟巨大囊腫造成等情,及從上開鑑定 意見⑺可知,病患有兩側肋膜積水情形,乃進行引流,之後 血紅素正常,載於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5、9頁(見醫卷一 第171、175頁)、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9頁(見醫卷二第60 頁),鑑定意見並認為無證據顯示腹內持續出血,已如前述 ,自難認係穿刺出血造成。原告以無病患106年3月30日入住 加護病房之腹圍紀錄可比對、106年4月4日至106年4月9日護 理紀錄顯示腹微脹、外觀圓滾大、背部出血點、瘀紫、雙耳 潮紅、雙下肢偶而出現瘀紫大理石斑、106年4月6日引流液 體檢驗發現紅血球(RBC)等情(見醫卷二第97、121至162 、175頁),及舉證人即病患配偶原告陳怡伶之舅舅謝源寶
、胞妹陳韋伶到庭證稱渠等在加護病房探視病患時,發現平 常穿38 inch腰圍褲子、體型較大之病患躺在床上肚子凸起 、護士來量說腹圍變大、詢問病患褲子穿幾吋、病患引流排 出黑色液體等語(見醫卷二第200至205頁),均不足認病患 有何持續出血之情形。
㈤關於置放葉克膜之處置,由上開鑑定意見⑷,可見係因病患 為肺栓塞高風險,且106年3月30日術後血氧飽和度低下,乃 符合醫療常規處置乙情,載於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5頁、第 0000000號鑑定書第9頁(見醫卷一第171頁、醫卷二第60頁 ),復有106年3月30日護理過程紀錄1紙可考(見醫卷二第 122頁),亦無違反醫療常規之情形。
㈥由上開鑑定意見⑵至⑽及說明,可見並無證據顯示106年3月 30日執行肝穿刺手術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或造成立即性或之後 持續性出血,則原告主張被告陳玉佳醫師、被告黃哲勳醫師 執行該檢查過程、術後處理處理、檢查確認血氧或出血情形 、病患住加護病房期間12日之檢查、處置、未考慮腹內出血 ,有違反醫療常規云云,均無可採,自難認渠等二人有何過 失。被告陳玉佳醫師、被告黃哲勳醫師之上開醫療處置既無 過失,且上開檢查時間亦已逾前述原告主張應密集觀察至少 24小時之時間,原告援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 判決,主張被告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排除腹內持續出血之可 能、證明腹內出血與被告醫師所為無因果關係云云(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7號卷,下稱補卷,第7頁) ,因本件與該案情形不同,仍無可採。
㈦而被告陳玉佳醫師之所以建議病患進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 及切片」檢查,係因病患之前於林口長庚醫院病理報告顯示 為膽道微小過誤瘤(Biliary Microharmatoma),106年3月 8日腹部磁振造影顯示肝臟右葉21公分出血性囊腫及數個2至 6公分之小囊腫,復依上開鑑定意見⑴可知,因有轉變為惡 性腫瘤可能,臨床上診斷有疑慮之病人,病理切片檢查有其 必要性,良性與惡性之處置方式不同,故對病患進行「超音 波導引肝穿刺」未違反醫療常規等情,載於第0000000號鑑 定書第3、7頁、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3、7、13頁(見醫卷 一第169、171、173頁、醫卷二第54、58、64頁),自難認 被告陳玉佳醫師所為醫療建議有何過失。原告質疑無惡性腫 瘤可能依據、將膽道過誤瘤發病率1%至3%誤作惡性可能、主 張上開穿刺具有高度風險且較直接手術切除增加風險云云( 見醫卷一第23頁、醫卷二第93頁),均無可採。 ㈧按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
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定有明文。醫師診治病 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 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條之1亦有明 文。查病患於106年3月8日接受磁振造影,一般外科即被告 陳玉佳醫師為其安排後續門診,說明磁振造影報告結果、替 代處置,建議進行「超音波導引肝穿刺及切片」檢查,護理 師給予衛教指導,及被告黃哲勳術前亦予以說明等情,有10 6年3月7日病程紀錄、106年3月8日檢查報告、106年3月28日 護理紀錄、病患簽立之106年3月28日放射線部檢查治療同意 書、106年3月30日上午10:55護理紀錄、被告黃哲勳檢查報 告各1份可考(見審醫卷第106、110、112、114、116、118 、120頁),且切片術說明書亦明確記載肝臟屬血流豐富器 官,出血機會較大,術前雖已詳細檢查,仍可能發生出血等 併發症等語(見審醫卷第116頁),足見被告陳玉佳醫師、 被告黃哲勳醫師均已於術前為充分必要之說明。原告主張病 患未受說明可能術式、優缺點、當日術前未再受說明就接受 風險較高之穿刺,及吳修福醫師簽署時點為106年3月30日14 :00與病患簽署時點為106年3月28日不同云云(見醫卷二第 93至94頁、補卷第6頁背面),委無可採。 ㈨至於肺栓塞依前述鑑定意見⑼、⑽之說明,並非病患最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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