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7號
CTDV,107,建,37,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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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松永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盛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7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之新台幣(下同)434,8
20元及利息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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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永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