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松永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盛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7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之新台幣(下同)434,8
20元及利息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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