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815號
CTDM,109,簡,815,202005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王奈


      蔡樹發


      毛張玉治




      楊曾断


      郭武慶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王奈蔡樹發毛張玉治楊曾断郭武慶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賴王奈蔡樹發毛張玉治楊曾断郭武慶分別基於在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12月13日15 時15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出入位於高雄市仁武區 八德北路與八德西路之八卦公園內,由賴王奈蔡樹發、毛 張玉治郭武慶等4 人以象棋1副及骰子2顆為賭具,以俗稱 「象棋麻將」之玩法賭博財物,楊曾断則隨機以「外插下注 」方式參與賭博,其賭博方法係以類似麻將之方式取棋配對 ,若自摸則贏取其餘各家賭資新臺幣(下同)50元,放槍者 須賠付胡牌者50元,並可提供未下場之人得以「外插下注」 之方式參與賭博,外插下注者之輸贏同被外插下注者。經警 據報前往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賴王奈蔡樹發毛張玉治楊曾断郭武慶分別於警 詢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4張、現場位置示意圖1紙。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被告賴王奈等5人行為後,刑法第266 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 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 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條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 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賴王奈等5 人 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核被告賴王奈等5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266 條第1項 前段之賭博罪。
五、茲審酌被告賴王奈等5 人不思憑己力付出以賺取財物,存有 僥倖心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欲藉射倖行為之 賭博迅速不勞而獲,助長賭風,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誠 屬可議;惟念被告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 被告其等賭博之金額非鉅、時間尚短,犯罪所生危害要非重 大;暨被告賴王奈蔡樹發毛張玉治楊曾断郭武慶依 序教育程度為不識字、國中畢業、不識字、不識字、高職畢 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自述依序為勉持、小康、勉持、勉持、勉 持等一切具體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 ,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九、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象棋1副 │




├──┼───────────────┤
│ 2 │骰子2顆 │
├──┼───────────────┤
│ 3 │現金共新臺幣11,900元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