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71號
CTDM,109,簡,671,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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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議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
偵字第11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議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柯議宏與身分不詳之經營者及身分不詳、綽號「阿俊」、「 阿義」等成年人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 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 年3月起至108年10月22日止 ,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高雄市○○區○○ ○路000 號及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3個住居所 內,接續以電腦設備及手機連結上網際網路,經營簽賭站, 聚集不特定多數人透過網際網路、傳真或LINE通訊軟體等方 式下注簽賭。以如下賭博方式,從中牟利:
㈠自法老王網賭博網站(網址:www.ag888.us)、大立(DL)北 京賽車賭博網站(網址:3355.0000000.com)、急速賽車賭博 網站(網址:lq369.com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經營者處,取 得在上開網站具代理權限之帳號、密碼後,提供簽注之帳號 與密碼予不特定之賭客得至上開網站賭博;賭客下注金額自 行決定,如賭客簽中,即可依簽賭金額獲取該網站所設計賠 率計算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金額均歸柯議宏所有; ㈡以每注新臺幣(下同)49至73元不等之賭資簽選號碼下注, 以核對香港於每星期二、四、六所開出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 獎號碼,及臺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每星期一至六所開出之 當期臺灣今彩539 開獎號碼為準,賭客如簽中香港六合彩之 「二星」(即簽中2個號碼,以下類推)可得5,700元彩金、 簽中「三星」者可得57,000元彩金、簽中「四星」者可得75 萬元彩金;如簽中臺灣今彩539之「二星」可得5,300元彩金 、簽中「三星」者可得5萬7,000元彩金、簽中「四星」者可 得80萬元彩金;若賭客未簽中,則其下注之賭資即全歸柯議 宏所有。
二、本件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賭博網站網頁截圖、被告電腦列印資料、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湖內分局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268 條均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 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 條第2項之罰 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 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 罪、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被告與身分 不詳之經營者及身分不詳、綽號「阿俊」、「阿義」等成年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自107年3 月起至108 年10月22日遭查獲時為止,所為賭博、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之單 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空間陸續反覆實施,客觀上均 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 論以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賭博具有射倖性,足以啟人僥倖之心,使人 沈迷忘返,竟仍為上開行為,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對於正常 經濟活動之發展具有負面影響,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其經營賭博網站之時間、規模 、犯罪所生之危害等;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 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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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扣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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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年10月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現金新臺幣90,800元 │
├──┤22日15時40│中路295巷58號 ├─────────────┤
│ 2 │分許 │ │中華電信寬頻帳號卡3張 │
├──┤ │ ├─────────────┤
│ 3 │ │ │點鈔機(含電源線)2台 │
├──┤ │ ├─────────────┤
│ 4 │ │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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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監視器鏡頭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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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iPhone手機3支 │
├──┤ │ ├─────────────┤
│ 7 │ │ │電腦設備(主機、鍵盤、滑鼠 │
│ │ │ │、電源線、螢幕三台)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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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隨身碟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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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高雄三信合作社存摺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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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8年10月 │高雄市仁武區京吉│電腦主機6台 │
├──┤22日18時50│五路377號13樓之2├─────────────┤
│ 11 │分許 │ │螢幕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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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鍵盤6個 │
├──┤ │ ├─────────────┤
│ 13 │ │ │列表機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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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 │簽注單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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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港號(立柱碰)總支數速見表8 │
│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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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 │計算機5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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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8年10月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電腦主機5台 │
├──┤22日20時20│西路521號 ├─────────────┤
│ 18 │分許 │ │筆電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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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 │電腦螢幕1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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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事務機2台 │
├──┤ │ ├─────────────┤
│ 21 │ │ │印表機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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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 │傳真機5台 │
├──┤ │ ├─────────────┤
│ 23 │ │ │掃描機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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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 │現金新臺幣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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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客戶標籤單4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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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 │賭客標籤貼紙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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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 │賭客聯絡電話單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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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 │賭客原子印章18顆 │
├──┤ │ ├─────────────┤
│ 29 │ │ │電子計算機5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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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 │賭客中獎標籤貼紙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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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 │賭客空白簽單表3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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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 │下注傳真單8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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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 │倍數表1本 │
├──┤ │ ├─────────────┤
│ 34 │ │ │賭客電腦掃描單1疊 │
├──┤ │ ├─────────────┤
│ 35 │ │ │電腦鍵盤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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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 │電腦滑鼠7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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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 │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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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 │賭客傳真簽單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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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之法條:
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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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