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131號
CTDM,109,審附民,131,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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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得生 
被   告 王連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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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