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得生
被 告 王連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