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67號
CTDM,109,審易,167,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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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玉如


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玉如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玉如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某時許,在facebook社群網站 (下稱臉書),見高植澎於其個人頁面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 之貼文,評論高雄市市長韓國瑜及其配偶,且將該貼文設定 為臉書使用者均得瀏覽之公開狀態,楊玉如因此心生不滿, 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附表編 號1 貼文下方留言,以「高植澎混蛋」、「您不是女人生的 」,及「不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不要" 臉" 的」等語辱罵高 植澎(附表編號4 、10、13),足以貶損高植澎之人格、名 譽及社會評價(其餘雙方爭執內容詳如附表)。嗣高植澎提 起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植澎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令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 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 等陳述作成時之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被告楊玉 如及辯護人均明知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仍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7頁),嗣於審判程 序業經依法調查,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 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發表附表編號4 、10、13之留 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告訴人高植澎惡 意誣指其與韓國瑜夫婦共同「撈」、「混」(附表編號3 )



而行為不當,其回以「混蛋」二字(附表編號4 )係為反駁 、澄清自己信譽,同時好心提醒告訴人注意自己言詞,並無 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思;至其出言「您不是女人 生的」、「不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不要" 臉" 的」之部分( 附表編號10、13),未指名道姓,非針對告訴人而來,自無 妨害告訴人名譽可言。另由如附表所示之貼文、留言內容可 知,雙方爭執之起因是針對高雄市市長韓國瑜而來,故其於 此之發言應為評論公眾人物、公共事務之延伸,理應亦受言 論自由之保障;況其自始即無公然侮辱之故意,全是因告訴 人基於陷害教唆之惡意,一再刻意挑釁引誘,其方出言不遜 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108 年4 月25日某時許,見告訴人在臉書之個 人頁面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 之貼文,評論高雄市市長韓國瑜 及其配偶,且將該貼文設定為臉書使用者均得瀏覽之公開狀 態,被告即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附表編號1 貼文下方 留言「高植澎混蛋」、「您不是女人生的」,及「不是每個 人都跟您一樣不要" 臉" 的」等語(附表編號4 、10、13) 之事實,有附表各編號貼文、留言之截圖在卷可稽(他一卷 第19-20 頁、他二卷第45-53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 院卷第57-58 頁),應可認定。
三、次查:
㈠告訴人為習醫之人,原在澎湖縣執行醫師業務,嗣當選為澎 湖縣縣長,開啟從政之路,然在其擔任縣長期間,遭檢方起 訴涉有貪汙罪嫌,纏訟多年後最終無罪定讞,告訴人上開學 經歷乃社會大眾所周知,係公眾人物無訛,此見卷附之wiki pedia 、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明(他一卷第15-18 頁參照)。 ㈡觀諸附表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告訴人先在其臉書個人頁面貼 文,表示不能認同韓國瑜夫婦之行事風格(附表編號1 ), 被告復於該貼文下留言為韓國瑜夫婦打抱不平(附表編號2 ),告訴人再質疑被告為韓國瑜夫婦護航之態度係因其有利 可圖(附表編號3 ),此後被告、告訴人開始互相爭論(附 表編號4 以下),爭辯指責之言詞一來一往,且多次直接ta g 對方之臉書帳號(附表編號4 、6 、7 、9 、11、12、14 );然被告除直言「高植澎混蛋」外(附表編號4 ),更對 於告訴人之醫師職業表達不屑(附表編號7 、8 ),甚至在 告訴人過往之貪汙案件已無罪定讞之狀況下,故意一再指稱 告訴人貪汙(附表編號5 、12、13),足認被告因告訴人附 表編號1 、3 之言詞而心生不滿,受憤怒情緒之驅使即以附 表編號4 以下之留言反擊告訴人。其中附表編號10「您不是 女人生的」、編號13「不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不要" 臉" 的



」之部分,被告固未指名告訴人,惟該等發言分別緊接著被 告對於告訴人醫師身分、貪汙案件之評論而來(附表編號7 -8、12),既告訴人為執業醫師,且過去曾經歷貪汙訴訟乙 節為一般民眾所熟知,通常之人自能輕易查悉被告如附表編 號10、13之留言,與附表編號4 「高植澎混蛋」相同,皆在 指涉告訴人本人。
㈢再者,所謂「混蛋」、「不要臉」乃指稱他人不明事理、不 知羞恥之用語,「您不是女人生的」則屬辱罵他人之惡言, 均旨在指責該他人品格低劣,而含有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 ,該等言詞顯非日常生活用語,更遑論以之傳達任何善意, 準此,被告在公開之臉書貼文中留言稱告訴人「混蛋」、「 不要臉」、「不是女人生的」,客觀上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 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當屬使告訴人難堪為目的之惡意謾 罵,而有公然侮辱之故意,至為灼然。
四、又對於涉及公共事務而產生之爭議,個人依其主觀價值判斷 後所提出之意見或評論,縱令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使 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名譽受損,倘若該個人非以損害被批評 者之名譽為主要目的,仍應認屬善意發表言論,被批評者需 於一定程度內包容或容忍,此乃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之真義 ;然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如個人所為言論之個案情境未 涉及公共事務,或已兼及私人恩怨,而具報復、攻擊之敵意 ,自不能強令被批評者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侮辱言詞。本件 被告與告訴人之爭執固係起因於告訴人評論公眾人物韓國瑜 夫婦之行事風格,惟被告如附表編號4 、10、13之發言均是 針對告訴人本人而來,若與上下文合併觀之,更可見被告攻 擊告訴人之職業、過往人生經歷,足使告訴人感到難堪及屈 辱,業如前述,被告該等言詞早已逸脫韓國瑜市長之施政表 現或韓國瑜夫婦所展現之政治形象,顯非與公眾人物或公共 事務有關之善意言論,而是純為發洩心中怨懟及損害告訴人 名譽所為之辱罵,顯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被告不得以此 執為阻卻違法之事由甚明。
五、末查,依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104 年 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 第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併參以附表編號2 中,被告陳 稱:「請不要到處公開誣衊韓國瑜市長夫妻的名譽,公然毀 謗是犯罪的事情. . . 」等語,足見被告對於刑法上妨害名 譽罪章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均知之甚詳,若其認定告訴人 為附表所示之貼文及留言,係出於故意陷其入罪之惡意,衡 情被告應會循正當合法之途徑解決,避免觸法,惟被告猶恣 意以「混蛋」、「不要臉」、「不是女人生的」等語謾罵告



訴人,益徵被告係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為之;況附表中被告 與告訴人間爭論之內容,至多僅係立場相左之兩方在互相指 責激辯,難認告訴人有何一再刻意挑釁引誘被告犯罪之情形 ,本院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被告前揭所辯均無所憑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 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另刑 法第309 條經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該條文嗣於108 年12月25日再經修 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將上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 明定,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㈡被告先後以附表編號4 、10、13之言詞辱罵告訴人,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且侵害同一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屬接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不雅言詞謾罵告訴人,不僅足以貶 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亦影響公共秩序,所為 實無足取,復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輕重,再斟酌告訴人無調 解意願,兼衡以被告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本院卷第93頁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他一卷第19-20頁、他二卷第45-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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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言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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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貼文) │
│ │ │當年當縣長,雖窮到負卡債,被停職時從公保領了一百萬退職金,│
│ │ │在沒被發現,就交給律師團,感謝他們毫無酬勞的幫助我跟7 位護│
│ │ │士打官司,韓夫人錢多多,卻暗槓要損(應為「捐」)公益的版權
│ │ │金,被發現才說因為沒有空,所以還沒捐出去,一個貪、一個混,│
│ │ │高雄發大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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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 │(留言) │
│ │ │我家人是韓國瑜市長的小內閣,他現在就是在韓國瑜身邊做事的人│
│ │ │,請不要到處公開誣衊韓國瑜市長夫妻的名譽,公然毀謗是犯罪的│
│ │ │事情,飯可以多吃,話少講一點沒人當你是啞巴,你是中華民國老│
│ │ │百姓嗎?搞不清楚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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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跟他在撈在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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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 │ (留言) │
│ │ │ 高植澎(被告tag告訴人之臉書帳號)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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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 │(留言) │
│ │ │中華民國就是有你們這種自己貪汙被抓到停職,黑心律師打贏官司│
│ │ │值得驕傲嗎?丟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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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韓粉只會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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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 │(留言) │
│ │ │高植澎(被告tag 告訴人之臉書帳號)我不是韓粉,我兒子也是台│
│ │ │北醫學大學畢業台大碩士學位畢業的人,請不要降低自己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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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 │(留言) │
│ │ │當醫生很了不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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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每天都會寫,妳繼續看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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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 │您不是女人生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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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被告之臉書帳號)不要氣急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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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 │(留言) │
│ │ │高植澎(被告tag 告訴人之臉書帳號)不會的,因為您自卑我沒有│
│ │ │自卑,我驕傲。您慢慢地寫吧!貪汙下台的縣長哈哈哈哈哈哈哈│
│ │ │哈哈丟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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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 │(留言) │
│ │ │不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不要"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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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告訴人│(留言) │
│ │ │楊玉如(告訴人tag 被告之臉書帳號)妳已犯法了,我不是貪汙,│
│ │ │等著被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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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