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35號
CTDM,109,單聲沒,35,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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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4
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釣魚線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嘉賓因竊盜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釣魚線1組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26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前開案件扣得釣魚線1組,為被告所 有,且係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並有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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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