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91號
CTDM,108,易,291,202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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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91號
                   108年度易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梓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梓駿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簡式判決(108 年度易字第291 、320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即109 年4 月28日( 上訴人於109 年3 月19日收受判
決,加計上訴期間20日及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20日) 前補提上訴
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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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