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提字第1號
聲 請 人 MENGUITO RICHARD PADECIO
BAUTISTA OLIVER MABAGOS
共同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楊淑玲律師
相 對 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代 表 人 邱豐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ENGUITO RICHARD PADECIO及BAUTISTA OLIVER MABAGOS 應予釋放。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二人均係合法受僱之外籍遠洋漁工, 因雇主或航港局未妥適處理其臨時居留許可,在聲請人二人 於109 年4 月30日至桃園國際機場欲搭乘班機返回菲律賓時 ,遭相對人以未經查驗入國為由,逮捕、拘禁聲請人二人迄 今,並擬將聲請人二人強制驅逐出境,為此聲請提審等語。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二人雖係合法聘僱之外籍遠洋漁工,然 其出海作業即屬出境,當再度入境時即應申請臨時停留許可 ,然聲請人二人均未申請,且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亦無法申 請,故申請人二人屬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 條未經查驗入 國之規定,應強制驅逐出國,然因聲請人二人均具備有效旅 行證件、並無行方不明或逃逸之虞,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 條第1 項暫予收容要件不符,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 第2 項,於109 年5 月1 日起將聲請人二人安置機場管制區 內等待離境班機,並未逮捕、拘禁聲請人二人。三、本院之見解
㈠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 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 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 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提審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
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 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 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憲法第8條第1項 次按,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 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 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法第2條之規定,其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㈡本件聲請人二人為菲律賓國人,於109 年5 月14日受有強制 出境處分,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附卷足憑 。相對人雖陳稱並未逮捕、拘禁聲請人二人,係依據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50條第2 項由移民署指定處所照護云云。惟查: ⒈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自陳:「聲請人二人若要離開移民署的 照護室,必須先行告知,我們會讓聲請人二人在機場管制區 內活動,聲請人二人不能離開管制區」等語,足認聲請人二 人之人身自由確實受到剝奪,只能在機場管制區內活動,相 對人以「照護」為名,行拘禁之實,相對人主張並未拘禁聲 請人,已不足採。
⒉相對人主張限制聲請人二人之人身自由法律依據為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50條第2 項「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 ,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 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觀諸同條第1 項 則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 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一 、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二、依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過夜住宿。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 件。」然聲請人二人為合法聘僱之遠洋漁工,亦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是聲請人二人不具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 條或第18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情形自明,另聲請人二人亦與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3 款規定情形不符,相對 人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第2 項限制聲請人二人之人身 自由,即屬無據。
⒊相對人雖又主張聲請人二人因不具備入國許可證件,該當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第1 項第4 款之要件。然即使如此,觀 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第2 項之法律效果,亦僅賦予相對 人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之權 限,然絕對不是給予相對人有限制聲請人二人人身自由、甚 至拘禁聲請人二人之權力,相對人不得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0條第2 項作為限制聲請人二人人身自由之法律依據,甚為 顯然。
四、綜上,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被拘禁人MENGUITO RICHARD PADECIO 、BAUTISTA OLIVER MABAGOS 應予釋放, 並即當庭釋放。
五、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據提審法第9條第2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