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4號
TYDV,109,除,13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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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即潘應貴之繼承人)
      姚玉英 
      潘明吉 
      潘月華 
      潘芳枝 
兼上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潘明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之被繼承人潘應貴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嗣潘應貴於109 年4 月 5 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 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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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