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23號
TYDV,109,除,12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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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楊炳均 
訴訟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芳賢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嗣 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 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48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確認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同年5 月6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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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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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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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八─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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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九─九 │ │ │
├─┼───────────────┼──────────────┼───┼────┤
│⒊│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333 │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七三五─七 │ │ │
├─┼───────────────┼──────────────┼───┼────┤
│⒋│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200 │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0一─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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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