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6號
TYDV,109,除,116,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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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上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2 月29日〈公示催告裁定經於108 年10 月31日公告,因於期間最後之2 月,無相當日,依民法第12 1 條第2 項規定,以2 月29日為最末日〉,該日為休息日, 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 以109 年3 月2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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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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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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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晟企業社 │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108年7月31日 │15,500元 │ND0七九五九八0 │上賓│
│1 │楊謹瑜 │行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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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