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承運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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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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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亦婷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 年9 月28日│21,900 元 │AI2100516 │無 │
│ │八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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