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07號
TYDV,109,除,10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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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仝秀君(即仝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仝玉潔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經 繼承人即聲請人繼承,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一字第4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 訛。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 年1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 年4 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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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