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63號
TYDV,109,重訴,163,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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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原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于懷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 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繳費補正,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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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