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1號
TYDV,109,重訴,111,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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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被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9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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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