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92號
TYDV,109,訴,99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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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陳延方 
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妍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 年4 月13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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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