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88號
TYDV,109,訴,988,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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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8號
原   告 張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乙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1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 元
,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 萬1,58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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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