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18號
TYDV,109,訴,418,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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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葉柏娥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供電契約,約定用電地點在桃園市○ ○區○○段000 地號廢料堆積場(電號:00-00-0000-00-0 ),被告每月應按用電量繳納電費。詎被告積欠民國108 年 9 月、11月、109 年1 月電費共計新臺幣(下同)733,497 元,迭經原告催繳,被告均因對於計量電度表有失準之疑慮 而不願繳費,嗣經兩造協議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 局)就上開電度表出具鑑定報告,倘結果符合規範即應清償 積欠之電費,並簽立承諾書具結(下稱系爭承諾書)。惟經 標檢局出具鑑定報告,確認上開電度表之器差符合規定後, 原告屢次以電話及發函催繳,被告迄今均未繳付,為此,爰 依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733,49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確有訂立供電契約,被告曾向原告表示上 開電度表不準,多跑了百分之30至50反應了1 年多,原告遂 告知若對電表有質疑,可加裝分電表比對,惟加裝後確實多 跑了百分之30至50,被告遂再向原告反應,原告即告知被告 處理過程,僅能送交標檢局鑑定,無其他單位檢測,被告始 簽立系爭承諾書,後兩造協議送交標檢局鑑定過程中,標檢 局有告知鑑定不一定準確,可向SGS 檢測。被告有發函予原 告及標檢局,表示要向其他檢驗機構檢測,標檢局亦有表示



會保留上開電度表,惟原告後續即不配合處理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欠費明細表、欠費繳 費憑證3 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系爭承諾書、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糾紛電度表鑑定報告、催繳函等件影本為 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23頁),嗣被告對此亦均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44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被告雖辯稱:標檢局有告知被告鑑定不一定百分之百準確, 被告有請原告協同另向SGS 檢測,標檢局也告知會保留上開 電度表,惟原告並不配合等語。惟按鑑定為調查證據方法之 一種,當事人因裁判上確定事實所需之證據資料而行鑑定時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76 條之1 第1 項、第326 條第2 項前 段及第270 條之第1 項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得於起訴前 或訴訟進行中,就鑑定人、鑑定範圍、鑑定方法等事項加以 合意;此種調查證據方法所定之證據契約,兼有程序法與實 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及簡化紛爭處理程 序之功能。倘其內容無礙於公益,且非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 之事項,及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由心證下,並在當事 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及訴訟法上 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自應承認其效力,以尊重當 事人本於權利主體與程序主體地位合意選擇追求訴訟經濟之 程序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判決可資 參照)。兩造於本件起訴前經協議委由標檢局就上開電度表 之計量準確度進行鑑定,並經被告承諾於標檢局出具鑑定報 告後,倘鑑定測試結果符合規範,即同意清償本件電費,而 上開電度表之鑑定結果亦均符合規定,有系爭承諾書、前揭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糾紛電度表鑑定報告可按。是關 於上開電度表之計量準確度是否符合規定,自應以前揭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糾紛電度表鑑定報告所為判斷之基準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費733,497 元,自屬有據,被告所 為抗辯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733,497 元,及自109 年4 月15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有本院卷第33頁之送達證書可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附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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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