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0號
TYDV,109,訴,350,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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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翁陳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秋星即潔事康清潔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員工)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員工)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馬秋星即潔 事康清潔企業社之姓名、地址,並未記載被告○○○(員工 )之姓名及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對被告○○○(員工)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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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