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16號
TYDV,109,訴,101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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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巨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85,85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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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