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7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6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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