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仲佑
訴訟代理人 古雪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6,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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