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0號
TYDV,109,補,430,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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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仲佑 
訴訟代理人 古雪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6,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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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