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原 告 楊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懷珍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67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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