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2號
TYDV,109,補,412,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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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告 張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 5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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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