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89,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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