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3號
TYDV,109,補,293,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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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89,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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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