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號
TYDV,109,補,27,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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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
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等召開都市計畫會,非屬對於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 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依 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原告起訴狀所列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區 ○○路0000號,顯有錯誤,又所列被告蔡重德等人,並未記 載其住處,且被告及前開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 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均未載其姓名及住所,爰依上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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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