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13號
TYDV,109,聲,113,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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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吳火土 
上列聲請人因吳學明等人與吳鎮守即祭祀公業吳從子旺管理人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80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之當事人,因該案參加人於訴訟中提出鈞院97年度 訴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書作為證據,為瞭解並抄錄、影印該 案件中之證物及卷證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 定,聲請閱覽全卷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550號(108年度壢司調字第211號)之參加訴訟狀、派下 全員證明書等件為證,足認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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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