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165號
TYDV,109,監宣,165,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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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邱家義 
相 對 人 邱張美妹

關 係 人 邱家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邱張美妹(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邱家義(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邱張美妹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邱家炭(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邱張美妹之次子,相對人因 年事已高,身體機能退化,現意識不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 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 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三子 邱家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陳炯旭診所之鑑定醫師李明儀前訊問相對人之109 年 4 月16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躺在醫療床上,眼睛閉著,插有 鼻胃管,需抽痰,對本院點呼及詢問均無反應)。 ㈣陳炯旭診所109 年5 月11日旭字第1090317-1 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為「失智症」之個案。 目前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動能力 ,無交通事務能力,無健康照顧能力。相對人已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出現改善機會幾無 。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 年3 月26日桃林字第109367號函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 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現由相對人長媳(相對人長子邱木旺已歿)、聲請人及 關係人輪值安排相對人至個人居所接受居家式照顧,每三個 月輪值1 次,並由印尼籍看護提供日常生活照顧,相對人之 醫療事務與就醫陪同則由相對人長媳、聲請人及關係人於輪 值照顧相對人期間主責處理,相對人之證件保管與財產管理 則由關係人與關係人配偶協助之,相對人長女邱月嬌、三女 邱桂香及四女邱圓妹於關係人輪值照顧期間均會定期關懷探 視相對人,相對人每月之照顧費用,現由關係人配偶每月領 取相對人之存款支付相對人之外籍看護費用,而尿布費、管 灌飲食費及突發性醫療費,則由相對人長媳、聲請人及關係 人於輪值期間支付之。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情況良好,聲請 人、關係人復均表明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之職務,除經陳明在卷,並提出同意書可憑,且據相對 人長女、三女、四女、長孫邱創南推舉同意聲請人及關係人 擔任上開職務,亦有提出同意書在卷可佐。本件聲請人及關 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知識、經驗、能 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 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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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