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珮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母、未成年子女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民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不是還有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如果還有,請說明其 現值;如果已經處分掉,則請說明是在什麼時候、賣了多少 錢。
三、請陳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 對象、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4 月至108 年8 月、109 年2 月及3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 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 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母有其扶養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 出。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 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如有相關證 據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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